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补充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建执办〔2007〕1号
各市人事局,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省属企业,中央驻苏企业:
根据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关于做好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6〕95号)和《关于200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6〕126号)等文件精神,拟对符合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进行补充考核认定。现将二级建造师补充考核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补充考核认定条件
因在异地或国外施工错过申报时间的人员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一)符合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4〕177号)规定的学历、资质、业绩、年限和职称等全部申报条件;
(二)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业绩中有1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三)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业绩条件符合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4〕177号)(苏人通〔2007〕95号)规定业绩标准或其申报业绩中有1项工程获市(厅)级奖项,同时参加了2005年或2006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专业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考试,并已取得该科目考试成绩(以下简称“考评结合”)。
二、补充考核认定的具体要求
(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按照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4〕177号)和《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执办〔200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市人事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应共同出具申请人在异地或国外施工的证明。
(三)选择“考评结合”方式的申请人,应提供2005年或2006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准考证复印件(原件由各市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同时在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系统中如实填写《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和档案号,不需要再提供学历和职称资料。
(四)相关文件、表格和考核认定系统软件可通过查阅 “江苏建筑业网”(http://www.jscons.gov.cn)获取。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内容与以往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将申报材料于2007年3月25日前一次性报送省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三元巷七号),逾期不予补报和补充材料。
(三)省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龚自立,金传春,联系电话:025-84208381 025-83750570
(四)各市、各部门应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认真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补充考核认定工作。
江苏省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二级建造师职业考核认定(6个内容)(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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