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单位简介 文件通知 建管动态 资料查询 法律法规 办事指南 交流中心 党建工作 施工图审查 企业风采
当前位置:首页 >> 清欠专栏 >> 清欠动态
农民工维权指南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05-05 [ ] 浏览次数:5895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农民工维权指南 

一、农民工劳动工资收入

    (一)工资组成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二)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窨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福利待遇等。

 

    (三)加班加点工资

    1.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

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二、农民工投诉举报

    在企业工作的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拨打12333劳动保障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或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一)举报须知

     1.举报人应向被投诉举报单位对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投诉举报建筑企业拖欠工资的,请先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提出;

     2.举报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须提供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来人投诉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就业证等有效证件;

     3.明确提供被投诉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与被投诉举报对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4.据实提供、反映被投诉举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内容(时间、过程、结果)等情况,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自己提供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5.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人姓名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

     6.投诉举报人所提供、反映的基本情况不明和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清,且又无法提供有关线索的,或已超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受理时效的,一般不予受理。

三、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参加人

    l.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当事人。

    2.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12名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3.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

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伸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5.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受理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申诉书的内容和申诉时效

    申诉人申请仲裁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包括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

    因连续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争议.自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申诉时效。

    (四)处理的原则及程序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收费

    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根据申诉人数而定,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50元。处理费按照实际开支收取,主要用于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及文书打印、邮寄、公告等费用。

    仲裁费先由双方预付,根据仲裁结果,确定由谁承担。申诉人、被诉人应在接到受理、应诉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预付仲裁费,申诉入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江苏省句容市建设工程管理处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句容市建管处信息科 地址:句容市华阳东路2号建设局6楼
邮编:212400 电话:0511-87262846 传真:0511-87262846
苏ICP备20022800号
苏公网安备32118302000597号
回到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