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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工〔2008〕285号关于转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10-27 [ ] 浏览次数:4689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工〔2008〕285号 


关于转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全面贯彻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现将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转发给你们,有关意见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理企业应当在2009年7月31日前(资质过渡期内),按照建设部第158号部令中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完成新资质证书申请工作。过渡期满后,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取到新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不得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原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二、监理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注册到监理企业且已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被省重点监督管理的监理企业,在整改期内不得申请涉及资质的任何事项;被省重点监督管理的国家注册工程师,在整改期内不得计算为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事项时的考核人数和人次。
    三、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5份、《附件申报材料》2份;申报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的,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3份,《附件申报材料》1份。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申报材料必须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复印清楚、印鉴齐全。附件材料应按要求提供编写目录和页码。
    四、监理企业应如实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申报材料》,并送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核查监理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验章,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查。同时,应出具有无建设部第158号部令第十六条所列禁止行为的证明材料,在初审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盖章。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五、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江苏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质事项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六、监理企业申请市政公用工程乙级、丙级资质时,应对应子项类别进行申报。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除满足相应资质等级的人数外,申请乙级资质至少有两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所学专业应满足对应子项的专业要求,申请丙级资质至少有一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所学专业应满足对应子项的专业要求。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后续监督管理,可以采取集中监督检查、抽查和巡查的方式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每年抽查企业比例不少于本辖区内监理企业数量的30%。
    八、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招标代理资质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性机构的资质。
    九、2002年省建设厅颁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doc
    2、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件材料请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下载。)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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